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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北京“留置首案”釋放哪些反腐新動向?專傢解析監察改革“北京探索”
《中國紀檢監察報》日前披露瞭北京市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以來,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後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作為全國三個試點地區之一,這起“北京首例”釋放出哪些反腐動向?6月4日,京華時報記者就此專訪瞭北師大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研究員,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

監察與檢察的辦案銜接機制初步搭起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區滴雞精團購永樂店鎮財政所出納李某因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將公款轉入個人股票賬戶用於股票交易,被通州區監委報經區委同意後立案調查並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區檢察院執行逮捕。

彭新林認為,該案表明當下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積極穩妥推進、順利開展,監察委在有效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反腐敗職責,監察委與檢察機關辦案銜接機制初步搭建起來,試點地區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效。

“北京作為改革試點地區之一,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滴雞精哪裡買工作中先行探路而采取的相關舉措、做法,將為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在全國推開積累有益經驗。”

留置措施報區委書記審批是“北京探索”

記者註意到,《紀檢監察報》的報道中專門提到,通州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台中滴雞精哪裡買區監委主任鄭宇介紹,對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區委書記楊斌審批的。在留置調查期間,其也多次聽取情況匯報。

對此,彭新林表示,該案中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由區委書記審批,這是北京市監察機關試點期間對留置措施審批權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的積極探索,有助於健全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制約機制。此外,留置措施適用報區委書記審批,也是按程序執行的。

彭新林舉例,《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北京市監察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等相關文件,規范瞭本市監察機關12項措施的審批流程,為監察委監督、調查、處置職能的履行,提供瞭依據和遵循。目前,北京市的做法是,區級監察委員會對監察對象作出立案調查決定、處分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等重大事項的,都報區委主要領導批準。此外,區監察委采取留置措施,還須報市監察委批準。

適用留置應經嚴格批準防止被濫用

報區委書記審批,此舉會不會影響司法權獨立行使?與中央此前出臺的雞精推薦《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有無沖突?

彭新林解釋,此舉並不會影響司滴雞精功效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與加強對監察機關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是辯證統一的。對於留置這樣的可以長達六個月限制監察對象人身自由的重大措施,直接與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息息相關,且社會高度關註,其適用理當審慎、穩妥,應經嚴格的批準手續,以加強對其適用的監督,防止監察權濫用帶來實踐法治風險。

他認為,其實這也是監察體制改革重點考慮內容之一,與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有著本質的區別。領導幹部幹預司法主要渉及一些領導幹部出於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等情況。

“這樣幹預司法活動妨礙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與監察委采用留置措施按程序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不能相提並論。”彭新林說,改革試點期間,黨委負責人審批立案調查、留置、處分決定等重大事項,是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瞭解案件情況,並作出相應決定的。

以往“雙指”等措施料將被留置取代

彭新林告訴記者,監察委員會有權采取的12項措施中,以往的“雙指”、職務犯罪中的刑事拘留,因與留置措施相容,料將會被留置措施取代。至於逮捕,不能一概而論。以前由檢察機關行使的逮捕權,主要包括批準逮捕權、決定逮捕權二項權力。

檢察機關反腐職能部門轉隸後,針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權,應當是不復存在瞭;但批準逮捕權仍是由人民檢察院行使,並未取消。此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逮捕權是由公安機關統一行使的,不是檢察機關行使的。

監察機關要接受同級人大監督,並應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所以,監察委員會與檢察院是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

彭新林指出,目前改革試點階段,留置措施的采用是要經嚴格批準手續、按程序報批的。如在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決定對監察對象尤其是局級或相當於局級幹部采取留置措施的,要報市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時報中央紀委備案;對於區級監察委采取留罝措施的,既要報區委主要負責任人審批,同時還要報市監察委批準(不是備案)。

留置期可不許律師介入但應抵刑期

留置期間,律師可否介入?彭新林說,在原先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期間(偵查期間),2012年刑訴法修訂後,律師在偵查階段即享有辯護人地位,是可以介入的。現在改革試點期間,實踐中監察委辦理的案件,包括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律師是不能介入的。由於現尚處在改革探索階段,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留置期間是否允許律師介入尚未明確,這也涉及到監察委立案程序及留置措施的性質、定位問題。如果不認定為是刑事立案程序或者尚未刑事立案,不允許律師介入是沒有問題的。

對於人們廣為關註的留置期能否折抵刑期,彭新林認為,目前,北京對於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使用留置措施,一般是在指定的公安機關特定場所實施;案情重大、復雜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在市紀委監察委特定場所實施,都限制瞭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當然應當折抵刑期。可參考刑拘,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京華時報訊(記者高鑫)

責編:海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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